自愿的可持續性機制(市場機制)
保留市場機制,允許締約方之間自愿進行
減排交易,前提是保證整體排放不出現重復計算(為EUETS、CNETS等碳權交易市場提供空間,以自下而上的治理框架將有助于雙邊、多邊市場機制的發揮)。
協議未能明確市場機制(比如JI、
CDM等京都機制),協議將機制的制定延至第一屆締約方會議。(一個可能的趨勢:CDM等國際交易機制將發生變革,國際間形成基于本協議的自愿可抵消減排機制,而民間的自愿抵消減排機制亦能并存,國際間
碳市場形成新增長動力)
由于目前市場大部分國家已開始實施
碳交易市場機制,并且市場機制可最大程度調動私人資本參與,將來國際間市場機制很可能發展為雙邊、多邊的碳交易市場鏈接,并可能在2020年以后形成全球統一碳市場。
協議對目前的碳市場格局影響深遠。包括中國、歐盟在內的碳交易機制可能在國家自定貢獻目標中扮演更重要的角色,從而撬動私人資本的參與。國際間的市場機制須視協議中可持續性機制的后續設計。中國還可能延伸全國碳市場至一帶一路和其他欠發達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