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業主按照清潔發展機制執行理事會頒布的標準格式提出項目報告,將該項目報告提交給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氣候變化對策協調小組辦公室批準;
在政府批準后,將批準憑證和項目文件提交給一個獲得授權的經營實體(目前國際上只有4家指定的經營實體)核證項目;
受邀請的項目經營實體將與項目業主簽署合作合同,依據清潔發展機制的各項規則要求,對所申報的項目進行逐條核證;
當經營實體在經過核證后認為所報批的項目合格,則應將項目核證報告提交給清潔發展機制執行理事會批準注冊;
如果沒有3名以上的清潔發展機制執行理事會成員反對,清潔發展機制執行理事會應該在8周內批準注冊項目;
在項目獲得注冊后,由項目業主執行項目,根據項目文件所提出的項目監測方案監測實施情況;
在項目執行一段時間(如一年)后,邀請另一家經營實體對項目所產生的溫室氣體
減排量進行核實;
項目經營實體根據項目監測報告,計算出項目實際產生的溫室氣體減排抵消額,提出包括項目溫室氣體減排抵消額在內的項目核實報告,并將項目核實報告送給清潔發展機制執行理事會審批;
清潔發展機制執行理事會在接到請求后,如果沒有3名以上的清潔發展機制執行理事會成員反對,應該在15天內批準簽發該項目的溫室氣體減排抵消額,并迅速將這些溫室氣體減排抵消額發送到項目業主所同意的專用“帳戶”上。
簡而言之,一個
CDM項目的周期可歸結為:項目設計和描述→國家批準→審查登記→項目融資→監理→核實/
認證→簽發經核證的減排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