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專家建議,對于排放標準提升帶來的成本增加,工商企業污水處理應該全成本定價,對于居民用水,污水處理成本發生變化時應由政府承擔。
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918—2002)將在發布13年后首次修訂。環境保護部科技標準司日前發布《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各界廣泛征集修訂意見。
據了解,此次修訂征求意見稿中主要內容包括:取消了按污水去向分級控制的規定;增加了污染物項目。提高了部分污染物項目排放控制要求;增加了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取消了大氣污染物排放分級控制要求;調整了污泥穩定化與無害化控制要求,增加了“細菌總數”指標;取消污泥農用的污染物控制標準限值;更新了污染物監測分析方法標準等,同時還將調整標準適用范圍,對為兩家以上排污單位(同行業類型的除外)提供廢水處理服務的企業或機構污染物的排放進行了規定。
由于征求意見稿中對污染物排放限值加嚴并增加特別排放限值,意味著污水處理成本將有所提高。因此,在業內引起較大反響。標準修訂是出于什么考慮?提高的處理成本由誰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