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管理辦法》:兩報融合,預留政策接口
五是兩報融合,預留政策接口。《管理辦法》第八條對報告主體的報告內容進行明確,分為報告主體情況、溫室氣體排放情況和其他相關情況三部分,其中報告主體情況部分要求報告的內容包括其能源消費概況等,雖未對“能源消費概況”的具體內容進行具體規定,但該條款為未來“溫報”與“能報”的融合預留了政策空間。《管理辦法》在第二十三條指出:對于納入全國碳排放權交易范圍的重點單位,其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經核查后直接導入省重點單位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系統,根據需要在省級系統中補報部分內容,此條款考慮了在全國碳交易市場建立或其他國家層面有關報告制度建立后,與本省報告制度的銜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