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涉及的溫室氣體只包含二氧化碳。發電企業根據其發電生產過程的異同,其溫室氣體核算和報告范圍包括:化石燃料燃燒產生的二氧化
碳排放、脫硫過程的二氧化碳排放、企業購入
電力產生的二氧化碳排放。化石燃料燃燒排放是指化石燃料在各種類型的固定或移動燃燒設備中發生燃燒過程產生的二氧化碳排放。對于生物質混合燃料發電企業,其燃料燃燒的二氧化碳排放僅統計混合燃料中化石燃料的二氧化碳排放;對于垃圾焚燒發電企業,其燃料燃燒的二氧化碳排放僅統計化石燃料的二氧化碳排放。燃煤低位發熱量的測量頻率為每天至少一次。燃油低位發熱量的測量按每批次測量,或采用與供應商交易結算合同中的年度平均低位發熱量。天然氣低位發熱量測量每月至少一次。生物質混合燃料發電機組以及垃圾焚燒發電機組中化石燃料的低位發熱量應參考燃煤、燃油、燃氣機組的低位發熱量測量和計算方法。企業在電力生產過程中,由于停產、檢修或其他原因需要購入一部分電力,這部分所產生的二氧化碳排放應納入到總排放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