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巴黎會議達成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
解振華介紹,巴黎氣候大會將于11月30日到12月11日召開,包括《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第二十一次締約方大會、《京都議定書》的第十一次締約方大會。這次會議主要目的是要達成關于2020年后加強應對氣候變化行動的協議。世界各國圍繞著巴黎大會的成果已展開多輪談判。“從締約方大會部長級預備會的情況來看,各個國家的態度還是積極建設性的,但是主要分歧還依然存在。”
《報告》中表明了中國參加巴黎會議的基本立場和主張:氣候變化是全人類面臨的共同挑戰,需要世界各國攜手合作、共同應對。巴黎會議是全球氣候治理進程中的里程碑,將通過關于2020年后加強應對氣候變化行動的協議。中方愿意按照“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公平原則和各自能力原則,與各方一道積極建設性推動談判進程,確保2015年巴黎會議上如期達成協議,構建公平合理的國際氣候制度。
2015年協議應堅持以《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及其《京都議定書》為基礎,全面遵循《公約》的原則、規定和架構,尊重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在歷史責任、國情、發展階段和能力上的區別,統籌處理好減緩、適應、資金、技術、能力建設和透明度等各項要素,加強《公約》在2020年后的全面、有效和持續實施。發達國家應認真兌現2020年前
減排及提供資金和技術支持的承諾,并在2020年后繼續為發展中國家提供支持,為巴黎會議取得成功奠定互信基礎。
“我們希望這次巴黎會議能夠有一個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產生。這個協議應該是一個落實《公約》的、各國加強行動的協議。”解振華強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