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堅定嚴格的
減排立場歐盟一直是減排措施最堅定的擁護者。歐盟所有成員國都批準認可了京都議定書的法律效力。京都議定書中對歐盟整體減排的要求是在2012年以前比1990年的基準減少8%,而歐盟于2008年初制定的計劃是到2020年至少比1990年基準減排20%。而一些歐洲發達國家,如德國和英國,目前相對1990年減少排放的程度已經遠遠超過京都議定書的要求。
圖:歐盟和京都議定書分別對于減排的要求
對于歐盟,減少溫室氣體的排放和鼓勵可再生能源的
政策目標也是一致的。在之前也提到的2008年歐盟委員會提出的“氣候行動與可再生能源綜合計劃”的提案中,除了提出2020年減排20%的目標以外,也要求所有成員國必需確保到2020年以前歐盟內部可再生能源占到所有能源消費的20%(當前是8.5%),同時能耗效率提高20%。
但是歐盟政策與美國最大的差別在于,歐盟推動可再生能源的措施和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之間是獨立的。據中國
碳交易網了解到,歐盟鼓勵可再生能源發電的主要只有一項基本政策,稱為Feed-inTariff,國內有意譯為保護性上網電價。這個政策的實質是電網企業在給所有發電企業統一的收購價格基礎上,要按照政府規定的金額給不同的可再生能源補貼(即這個Tariff),而補貼的成本是平均分攤到電網企業的所有用戶上。
補貼的金額根據事先規定的衰減率逐年遞減,以激勵可再生能源
電力企業努力降低成本并淘汰高成本的發電形式。而歐盟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主要通過排放額交易制度(ETS)。歐盟的排放額度2007年全年的交易量超過20億噸等價二氧化碳,交易金額達到了500億美元。
圖:歐盟ETS的
市場規模要遠遠高于以自愿減排交易為主的芝加哥氣候交易所
由于歐盟的減排動力完全是自發形成的,因此歐盟在嚴格減排要求的立場上是最堅定的。據中國碳交易網了解到,在歐盟境內完不成減排的罰款壓力巨大,2005年至2007年每噸碳當量的罰款是40歐元,到了2008年提高至了100歐元,遠遠高于任何時候在市場上購買排放量的成本。但同時歐盟又是后京都議定書的最大不確定因素之一。歐盟委員會2008年“氣候行動和可再生能源”的提案中一方面對其他發達國家的減排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提案提出如果其他發達國家愿意給出相應的承諾,歐盟愿意把2020年以前20%的減排額度提高到30%。另一方面,歐盟把后京都議定書能否成功訂立和通過清潔發展機制(
CDM)以及聯合實施(JI)兩種機制下獲得的減排額度獎勵能否在歐盟繼續使用聯系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