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2月,149個國家和地區的代表在日本京都召開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締約方第三次會議,會議通過了旨在限制發達國家溫室氣體排放量以抑制全球變暖的《京都議定書》。《京都議定書》為38個工業化國家規定了具有法律約束力的限排義務,即這38個工業化國家在2008年到2012年的承諾期內,排放的二氧化碳等6種溫室氣體的數量,要比1990年減少5.2%。而發展中國家沒有
減排義務。
2005年2月16日,《京都議定書》正式生效,這是人類歷史上首次以
法規的形式限制溫室氣體排放。此外,《京都議定書》的一個開創性突破,是建立讓
市場發揮作用的“合作機制”。由于在地球上任何地方實現的溫室氣體減排對全球氣候變化產生的作用都是一樣的,按照一般的經濟學原理,為了以最小的成本實現最大的溫室氣體減排量,人類應該把溫室氣體減排活動安排在減排成本最低的地方。
其核心機制CDM(清潔能源發展機制),該機制允許發達國家企業通過協助發展中國家減排溫室氣體,換取“經核證的減排量”(CERs)以抵減本國的溫室氣體減排義務。這也就是說發達國家通過提供資金和技術的方式,在發展中國家實施具有溫室氣體減排效果的項目,項目所產生的溫室氣體減排量用于發達國家履行京都議定書的承諾。
CDM是一種雙贏機制,對發達國家而言,可以通過CDM以遠低于其國內所需的成本實現《京都議定書》規定的減排指標,節約大量的資金;據易碳家了解到,而對于發展中國家,通過
CDM項目可以獲得實現
節能減排的資金援助和先進技術,促進國家的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實現可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