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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Cs排放標準體系,國內外有何不同?

2015-10-22 12:27 來源: 易碳家--中國碳交易網

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s)一般是指在標準狀態下飽和蒸汽壓較高(標準狀態下大于13.33 Pa)、沸點較低、分子量小、常溫狀態下易揮發的有機化合物。通常可分為包括烷烴、烯烴、芳香烴、炔烴的C2~C12、非甲烷碳氫化合物;包括醛、酮、醇、醚、酯等C1~C10含氧有機物;鹵代烴;含氮化合物、含硫化合物等幾大類化合物。VOCs具有光化學活性,是形成大氣中細粒子和臭氧的重要前體物。除環境毒性外,工業源排放的VOCs對人體危害較大,部分污染物具有致癌性。

VOCs排放標準體系,國內外有何不同?

“十二五”大氣污染防治規劃將防治工作擴展至涵蓋NOx、O3、PM2.5、VOCs、有毒有害物質等污染因子。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環境保護部等部門關于推進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工作改善區域空氣質量指導意見的通知》中也提出了加強VOCs污染防治工作的要求。

近年來我國已有不少學者開展對VOCs污染防治的研究,但關于制定VOCs排放標準的研究較少。制定VOCs排放標準對于控制VOCs的排放量,改善環境空氣質量,保護人體健康和生態環境有重要意義。標準的執行對于引導相關行業進行產業結構調整,促進廢氣處理技術的創新也有積極作用。該文主要研究了國內外VOCs排放標準體系,并提出我國制定VOCs排放標準的相關建議。

美國

美國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將常規污染物與有害大氣污染物分開進行控制。

常規污染物

常規污染物包括PM、CO、O3、SO2、NOx、Pb、有機物( VOCs)、酸性氣體(氟化物、HCl)等。我國暫未把揮發性有機物(VOCs)列為常規污染物進行控制。而美國為控制光化學煙霧和臭氧層破壞等環境問題,對VOCs的排放作了詳細的規定。首先,涉及這類污染物的行業都制訂有行業排放標準,包括煉油、石化、精細化工(殺蟲劑、涂料、染料顏料等雜項有機化學品)、油品儲運、制藥、表面涂裝、出版印刷、鑄造、服裝干洗等。在排放標準中又根據排放源類型的不同,分工藝排氣、設備泄漏、廢水揮發、儲罐、裝載操作五類源,分別規定了排放限值、工藝設備和運行維護要求。

美國頒布的有關VOCs的排放標準還包括《消費產品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建筑涂層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汽車修補涂層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及《氣溶膠涂層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等。

有害大氣污染物

有害大氣污染物是指能夠引起或預測能夠引起死亡率增加或能使嚴重的、無法治愈的、致人傷殘的疾病增加的污染物。

美國列出了187種有害大氣污染物( HAP),包括無機HAP和有機HAP,其中有33種屬于揮發性有機物。美國EPA針對187種有害大氣污染物名單制定有害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National Emission Standards for Hazardous Air Pollutants,NESHAP),分為兩個法規號,CFRPART 61 (即通常所說的NESHAPs)和CFRPART63 (即通常所說的最大可得控制技術標準)。

NESHAPs對特定的危險性有害大氣污染物,包括氡氣、鈹、汞、氯乙烯、核素、石棉、無機砷、苯等,均發布了固定源排放標準。最大可得控制技術( MACT)標準是以技術為基礎制定的,并將排放源排放的多種污染物按有機HAP和無機HAP統一控制。

歐盟

歐盟的環境標準是以指令形式發布的。歐盟發布的有關VOCs排放的指令有歐盟綜合污染預防與控制(IPPC)指令,關于特定大氣有害物質最高排放量的指令( 2001/81/EC),有機溶劑使用指令(1999/13/EC),涂料指令( 2004/42/EC),油品儲運指令(94/63/EC)等。

IPPC指令(96/61/EC、2008/1/EC)要求成員國對金屬加工制造、化學工業、廢物管理等33個工業行業部門的大氣污染物制定排放限值;2001/81/EC指令對4種特定大氣污染物(SO2、NOx、VOCs、NH3)規定了成員國到2010年的最高排放總限制; 1999/13/EC指令規定了20種有機溶劑使用裝置和活動的VOCs排放限值; 2004/42/EC指令從產品源頭規定了建筑涂料、汽車涂料中的VOCs含量( g/L) ; 94/63/EC指令要求儲油庫采取措施減少蒸發損失(90%或95%以上),配送過程進行油氣回收等。

德國和日本

德國《空氣質量控制技術指南》(TA Luft,2002),將氣態有機污染物(I類176種,II類10種)、致癌物( 20種)劃分為幾個類別,分別規定了各級排放限值。有機污染物按其毒性大小劃分為兩級,排放限值分別為20和100 mg/m3 ;致癌物按其致癌性劃分為三級,排放限值分別為0.05、0.5和1mg/m3。日本要求自2006年4月起對六類重點源的9種排污設施實施VOCs排放控制。這六類VOCs重點源包括化學品制造、涂裝、工業清洗、粘接、印刷、VOCs物質貯存,涵蓋了大部分VOCs排放源。
國內

綜合性排放標準

中國1997年實施的《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規定了33項大氣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中無機氣態污染物9項、顆粒物3項、金屬及其化合物6項、有機氣態污染物14項,并設置了非甲烷總烴綜合控制指標。我國1994年實施的《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分年限規定了8種惡臭污染物的一次最大排放限值、復合惡臭物質的臭氣濃度限值。

北京市《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11/501-2007)規定了一般污染源和典型VOCs污染源的排放要求。一般污染源排放要求中將污染物項目分為極度毒性物質、顆粒物、無機氣態污染物、有機氣態污染物;典型VOCs污染源排放要求中,根據受控工藝設施,列出主要污染物項目,并分別規定各VOCs污染源污染物項目的排放限值。

《廈門市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35/323-2011)針對排氣筒排放廢氣中的VOCs以及廠界環境空氣中的VOCs,以“非甲烷總烴”和幾種特定的單項有機污染物作為控制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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