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對于北京以外的項目,將優選擇與北京簽署了大氣污染治理和應對氣候變化協議的地區,包括鄰近北京的河北省,內蒙古,山東省,山西和天津。
3)棄用2013年1月1日之前產生的碳抵消信用。(這一條件將首批申請備案簽發的主要項目拒之門外,這些pre-CDM項目的減排量多產生于2013年之前。)
4)拒用工業項目的CCERs。(工業項目產生的碳抵消信用占據聯合國簽發信用的一半,這類碳抵消信用價格便宜,但已經在歐盟交易體系中因缺乏環境可靠性而被禁用。)
5)限定管制企業使用CCERs類型的比例,其中森林項目占40%,已獲得政府的其他綠色補帖的節能項目占20%。
6)禁止使用水電類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