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五”大氣污染防治規劃將防治工作擴展至涵蓋NOx、O3、PM2.5、VOCs、有毒有害物質等污染因子。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環境保護部等部門關于推進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工作改善區域空氣質量指導意見的通知》中也提出了加強VOCs污染防治工作的要求。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s)一般是指在標準狀態下飽和蒸汽壓較高(標準狀態下大于13.33 Pa)、沸點較低、分子量小、常溫狀態下易揮發的有機化合物。通常可分為包括烷烴、烯烴、芳香烴、炔烴的C2~C12、非甲烷碳氫化合物;包括醛、酮、醇、醚、酯等C1~C10含氧有機物;鹵代烴;含氮化合物、含硫化合物等幾大類化合物。VOCs具有光化學活性,是形成大氣中細粒子和臭氧的重要前體物。除環境毒性外,工業源排放的VOCs對人體危害較大,部分污染物具有致癌性。
近年來我國已有不少學者開展對VOCs污染防治的研究,但關于制定VOCs排放標準的研究較少。制定VOCs排放標準對于控制VOCs的排放量,改善環境空氣質量,保護人體健康和生態環境有重要意義。標準的執行對于引導相關行業進行產業結構調整,促進廢氣處理技術的創新也有積極作用。該文主要研究了國內外VOCs排放標準體系,并提出我國制定VOCs排放標準的相關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