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
碳排放權既是特定主體在特定時間和空間生產的特定商品或提供的特定服務因承擔
減排責任而支付的對價或獲取的權益,具有實體經濟中的商品特性,因而具有經濟性、差異性和復雜性;也是
一種包含國家強制、政府引導與企業內生要求的具有契約性的經濟資源,是一種金融資本,具有期貨性質和虛擬資本屬性,因而具有可交易性。碳排放權的這種商品特性和虛擬資本屬性。
一方面使實體經濟領域的碳排放權,通過
碳交易市場,轉化成了虛擬經濟領域的可交易的證券化的碳排放權,這既決定了碳排放權交易的市場性、風險性與政府引導的必要性,也凸顯了碳交易市場與資
本市場交易模式的同質性,及資本市場運行模式經驗對碳交易市場建設的可借鑒性;
另一方面,碳交易客體的契約性決定了交易本身客觀存在的風險性,鑒于碳交易各方對碳排放權在需求與供給上存在主體、時間及空間的錯位性,加之不太活躍的交易現狀,因此在碳交易市場建設路徑
選擇的政策制定上,既要求建立全國統一的、多層次的碳市場體系,同時為改善市場流動性,引導市場公允價值發現,提高市場效率,碳交易實踐中也需要考慮引入做市商制度,這既是碳交易市場自身特性要求,也是與現有資本市場交易所交易模式的差異表現,無論成效如何,都將成為深化與完善我國市場經濟體系建設的重要探索舉措。
碳排放權的基本屬性決定了碳交易對象的實質是碳排放權的證券化,證券化的碳交易對象對實體經濟與虛擬經濟的發展路徑及作用方式會產生重大影響。對碳排放權基本屬性的厘清,有助于統一對碳交易市場建設路徑的認識,正確分析碳市場對現代社會經濟發展的影響,客觀評價其風險,明確碳交易市場建設應在避免或減少重大風險爆發、促進社會經濟和諧發展方面下功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