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的普惠性與人的解放
在2004年左右,我和彭凱翔、袁為鵬開始合作,收集明清以來的民間借貸交易信息,包括借貸雙方的身份、財產與家庭背景,當然還有借貸金額和利率等等。目的是通過搜遍各地縣志、民間文書、商業賬本、刑課題本等歷史資料,建立最為全面的中國近代借貸歷史數據庫,以供我們自己和其他學者共同研究中國社會的過去和今生。
在收集、整理這些歷史資料的過程中,2005年的一次偶然機會,讓我看到了清代女婢的交易價格。當時,彭凱翔和我在一頁頁地在翻看徽州一個家族18、19世紀的商業賬簿,其中一項是那年花了七兩銀子買了個女婢,這筆開支一方面被放在當年的入出賬上,另一方面也被記錄在家族企業的資產表里,就像對待其它商品和資產物品一樣的對待女婢。賬簿的這項內容給我的沖擊很大,因為雖然以前聽說過、小說里也看過歷史上人不被當人看的故事,但沒有見到過這么具體地把“人”作為物品買賣、處理,而且還把人作為買過來的資產放在資產負債表里,年復一年地記錄下來,一直到女婢被賣掉或死掉為止!
那么,人像商品、資產一樣地被賣掉、被交易,這種現象有多普遍呢?價格一般是多少?其定價的背后有什么規律?在什么情況下女人或男人會被買賣?人被賣掉是基于何種動機?跟金融
市場的缺失有沒有關系呢?
后來,在18、19世紀清朝抄家檔案記錄里,我們也看到,不管是這些被抄家的官員,還是朝廷的檔案里,也都把每個女婢家奴定個價格(一般以每人10兩銀子定價),跟那些腐敗官員的土地、房產、牛馬、金銀、綢緞等一起,算在家產總額里。清代人對“把人做物品做資產處理”如此習慣熟練,如此成常規,說明把人做資產、物品處理,不僅很普遍、很常態,也必然像人體血液一樣是社會肌體、社會文化的一部分。
帶著這些
問題,我們開始系統地從史料中收集買賣人、尤其是買賣妻妾的交易歷史數據庫。研究過程中,我們發現,不僅中國長期有買賣妻妾、租妻典妻、將人視為資產工具的傳統,印度、泰國、非洲、英國及其他歐洲國家也都曾經有甚至現在還有買賣妻子的習俗。
早在公元前1700年的古巴比倫《漢謨拉比法典》中,就制定“為了丈夫還債,可以賣妻”;公元前2000年以來的猶太教文獻中,在談到娶妻時通常用“買妻”、“購取妻子”這樣充滿商業交易的話語,所付價錢或財禮都歸女方父親;而近到2009年的印度,還有因為欠收而負債累累時,丈夫被迫賣妻。
關于清代中國社會底層面臨疾病、災害等風險沖擊下的賣妻之事,則常見于史料。如,乾隆元年刑科題本檔案記載,
山東曹州府路九兒因遇災荒,無法生活,將妻韓氏以5兩銀子賣與
山西商人程子彥為妻。乾隆二十年的刑科題本中,
安徽潁州府丁南因病將22歲妻子嫁賣與人。更有甚者,貧時將妻子嫁賣,以得財度過難關,通過努力有錢后又將妻贖回。又如,據《續碑傳集》卷49《羅天鵬傳》記載,清朝嘉慶時高官羅思舉,在年輕時得奇病需3萬錢治病,無錢可出,只好將妻嫁賣,籌集病資,病愈后投軍立功而成為高官。這些案例表明,在面臨風險沖擊后,通過嫁賣妻子來緩沖風險沖擊并非稀罕之事。
對于清代賣妻場面,歷史學者趙曉華是這樣描述的:“聞有各女人領進,請端視,而買客或則嫌瘦,或則嫌病,或則嫌粗,紛論不已,一若看貨講價者。”夏明方教授是這樣總結劇中買賣人市的特征:(1)有一個公認的賣人市,買賣雙方及當地人都知道它的位置所在;(2)賣主往往主動地大聲吆喝:“你們誰買媳婦來!”;(3)被出賣者身上插上一根黃白草棍或類似物品,作為待售標記;(4)買賣雙方經過一番激烈的討價還價,達成交易價格;(5)賣方把草棍和妻子交給對方,收到財禮,交易完成。
萬里之外的英國,也有買賣妻子的習俗,一直到19世紀末才結束。英國歷史學家湯姆遜在《買賣妻子》一文中,研究了1760年至1890年間300多個英國賣妻案例。他強調,英國習俗對妻子買賣的“儀式”特別看重,否則會被社會認為是不合法的:“買賣一個妻子……是高度儀式化的,它必須公開并用公眾認可的禮節來操作”。一般而言,妻子是被丈夫套著韁繩,拿到市場上公開拍賣。列舉一個典型的賣妻故事:“一個叫羅德尼·霍爾的勞動者,習慣于懶散和放蕩,……他帶著妻子來到鎮里,用一根韁繩圍著她的身子,目的是把她陳列在公共市場上,讓出價最高的人來買。把妻子帶進市場并付了人頭稅后,他領著妻子在市場轉,轉了兩圈遇見一個日子過得和他一樣的人,后者用18便士和一夸脫淡啤酒買走他的妻子”。
顯然在英國的賣妻交易中,公開的市場、事前的廣告、韁繩、拍賣人等市場交易要素都俱全。這中間,妻子像一個畜牲或動產一樣被拍賣、被羞辱,而且既然有這么廣泛遵守的儀式習俗,說明買賣妻子在英國的歷史已經很長。
英國的賣妻儀式跟夏明方教授描述的傳統中國賣妻儀式,驚人地相似:要用韁繩或草繩牽著妻子的身,以示妻子正在被賣,牽著她在集市走,進行叫喊、討價還價!這下我們又要問:中國跟英國距離這么遠,那時兩社會的底層不可能有接觸,更談不上相互交流學習彼此的賣妻儀式,那么,為什么他們都演變出了類似的儀式,而且不進行類似儀式,交易就不“合法”呢?這背后必然有人類共同的東西在驅使。
非洲的妻子交易風俗也給我們不少啟示。人類學家Gray教授在其1960年的研究中指出,在坦桑尼亞的Sonjo部落,子女婚姻是由父母在其很小的時候就訂立,子女沒有發言權(跟中國、印度等地的包辦婚姻無異)。那里的商品交易原來還沒有貨幣化,也沒有貨幣,所以價格以多少只山羊計算。一般而言,男方家給女方家平均支付100只山羊,一旦支付完山羊,婚約即確立;而且只有支付完山羊,婚姻才算成立。
婚約一旦形成并支付完山羊,女方家對女孩的權利便完全轉移到男方,即使是婚姻過程還沒完全走完也一樣。第一,如果從訂婚到成婚期間,男方家不喜歡女方了,男方家可以用同樣的價格把女方轉賣給另一家;第二,如果已訂婚的男孩不幸去世或者婚后去世,女方則自動轉為男方最年長的兄弟作妻子。也就是說,一旦完婚甚至只是付完山羊價錢但還沒完婚,男方家就擁有了對女孩的產權,完全成為男方的財產。這包括丈夫不喜歡或者出現生活資料短缺時,妻子可被丈夫單方面決定當作商品、資產賣給別家。
Sonjo人在賣妻子時,由丈夫談定價格,嫁賣的妻子價格與初婚時價格基本一致。環境有變時,具體的妻子價格取決于再嫁時婚姻市場的供求關系。在交割之前,妻子有一段時間去自己尋找買家。如果妻子自己沒有找到買家,則需接受丈夫的買賣安排。Sonjo部落規定小孩必須跟隨母親。因此,如果被賣婦女生有小孩,則小孩要與母親一起賣給對方。一個小孩通常的定價是4只山羊。妻子及其子女被賣后,其權利和所代表的資產產權則全部轉移至買方。
我們后來的研究表明,之所以中國、印度、非洲、英國及其它國家都曾經有甚至還有買賣妻子的習俗,一方面當然是因為工業革命之前人類的普遍貧窮,另一方面更是因為原來都沒有充分發達、完備的金融市場。傳統農業社會的平均產出水平不高,但在一般情況下不至于餓死人,而只有在他們面對災荒等風險事件挑戰時,才會被逼得走投無路,甚至被迫賣妻賣女。即使沒有災荒,由于農業生產的季節性波動,也會出現春秋時期管子所說的農民“年有余而月不足”局面,青黃不接季節也會挑戰農民的生存。
而事前規避災荒風險、季節性風險以及其它意外事件帶來的生存挑戰,又恰恰是金融市場所要解決的核心問題。如果金融市場發達、各類金融產品豐富多彩,專項保險品種應有盡有,那么,農民和社會其他成員只需要花一點點費用,就能事先安排好、規避好各類可以想到的未來風險,不至于等到災害發生時被迫通過賣妻女求生存。
為什么如果金融市場很完備發達,規避風險的成本就可以很低,以至于窮人也可以買得起保險等金融產品呢?我們不妨假定有一種病毒,這個病毒每人每年有一億分之一的概率感染上,而且一旦感染上就需要花費一億元治療,也就是說每人每年治該病的預期損失為一元。如果沒有專項保險來應對此病,那么一個三口人的家庭,可能需要存滿三億元錢才能完全放心,否則就無法有完全的安全感。而如果有遍及全國的保險公司去設計并銷售這種專項保險品,那么,保險公司只需要每人收取1.1元的保費即可,三口家庭只需要支付3.3元即可達到保險的效果。
當然,這個例子比較極端,但從中能清楚看到金融品種豐富、發展充分的社會意義。它們不僅能夠使社會大眾提前安排好風險、規避未來潛在的生存挑戰,而且使防范風險所需要支付的成本很低,讓窮人也能得到金融的支持。這就是金融的普惠性所在。
從這個角度,我們就能看到現代社會跟傳統農業社會的差別:金融市場是到近現代才在世界許多國家普遍發展起來,中國是到19世紀后期洋務運動才開始引進保險以及其它現代金融市場,真正發展起來還是20世紀后期的事。
沒有這些非人格化的金融工具時,人類就只好在人身上打主意了。我們可能會說:傳統社會雖然沒有豐富的金融保險工具,但不是也有土地、房產、珠寶、金銀等實物資產,這些實物資產不也是既為投資品又可以是保險品嗎?——是的,這些投資品確實可以當保險品用,或者說這些實物資產包括投資屬性、保險屬性,也包括消費屬性,就像丈夫、妻子、兒女、朋友等都具有投資屬性、保險屬性、消費屬性以及其它屬性一樣,但是,對于總是處于溫飽邊緣的普通老百姓來說,房子、土地、珠寶這些東西的價格太高、太貴了,買不起。而且即使買得起,其保險屬性也不一定很強,因為在大家都面對災荒事件沖擊時,這些東西的價格可能跌得太多,其高價位也可能使其有價無市、缺乏流動性。
相對而言,雖然有很多貧困家庭連妻子都娶不起,但有妻女的家庭畢竟遠比有土地、珠寶的家庭多很多,所以,在沒有金融市場的傳統農業社會,當老百姓大眾面對災荒風險事件沖擊時,更可能發生的是他們被迫變賣妻女,因為妻女可能是他們手頭僅有的具有一定流動性、能夠變現的資產,除此以外可能難有其它活路。正因為這一點,《大清律》雖然禁止買賣妻子、租妻典妻,但還是明確允許丈夫在一家面對生存挑戰或還不起債務時把妻子賣掉變現。這也是人類許多社會都曾經有賣妻習俗的原因。
由此,我們看到,在沒有金融市場的社會里,人尤其是妻女更有可能被當作風險工具來用。金融的演變發展就是這樣具體地把人從這些工具和相關的制度約束中解放出來,使災荒發生時不再有那么多家庭需要賣妻賣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