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的國際合作不僅能夠使全球溫升幅度不超過工業化前水平2攝氏度的目標更易實現,還能幫助人們更好地適應因過往和當下溫室氣體排放造成的氣候變化。此外,各國亦可以抓住低碳經濟轉型過程中的種種機遇和好處,爭取實現經濟的全面可持續發展。 2015年年底在巴黎舉辦的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將是取得上述目標的一個重要機會。
作為巴黎峰會的舉辦方,法國政府此次的目標是建立一個“巴黎氣候聯盟”。聯盟的任務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達成一個適用于所有國家且具有法律效力的氣候協定;各國就溫室氣體控制和
減排做出承諾;加大氣候變化減緩和適應措施的金融和技術支持力度,同時保證國際社會與貧弱國家的和諧團結;在既定的約束性承諾基礎上,提出“解決方案議程”,加速推進更高目標的發展計劃。
目前正在起草的這份協議內容繁雜,既包括集中化和分散化的因素,也包括約束性和非約束性的因素。這份協議將與各國的‘國家自主貢獻預案’(INDCs)相結合,但各國‘國家自主貢獻預案’中的限制和減少排放目標實現與否并不具有國際約束力。此外,這份協議還有可能包括常規的集中化措施,以監督各國
政策實施的透明性。同時,有關方面也建議添加定期“審查-修改”程序(比如每五年進行一次),以提升各國履行長期減排承諾的積極性。但是,無論是巴黎峰會,還是更加公平有效的長期氣候變化應對措施,亟待解決的
問題還有許多。
我們昨日(8月31日)發布的文章主要關注了以下三個方面:(1)成功的氣候合作需要達成哪些共識;(2)氣候變化行動和合作的關鍵目標、原則、政策和機制;(3)如何將這些內容與巴黎峰會協議和相關努力措施聯系起來。
國際協議需要建立在共識的基礎上。因此與會各方要明確了解我們目前面臨的問題,以及應對措施可能帶來的機遇和益處。
我們需要逐步削減全球年溫室氣體排放量,以保證全球溫度升高幅度不超過2攝氏度。目前全球溫室氣體排放水平是510億公噸二氧化碳當量,而到2030年和2050年,這一數字應分別下降到350億公噸和200億公噸,并最終在本世界末爭取實現接近零排放——如果屆時的年排放量高于上述水平,就需要達到“凈負排放”。近期對美國、歐盟和中國減排承諾的分析顯示,如果上述三方能夠履行承諾,那么2030年全球年排放量將顯著低于目前的“基準”水平。
盡管這個消息聽起來振奮人心,但有一個問題不容忽視。因為2030年的減排目標基準量(大約350億公噸二氧化碳當量)和各國提交巴黎協議的2030年減排總預算之間存在大約200億到250億公噸碳當量的差距。各國必須做到對這個問題心中有數,并且在12月巴黎會議前盡可能地提高各自的減排目標。假設將來在巴黎峰會后還有差距,那么巴黎會議上的承諾就不應該再被當作減排目標,而應該被視為各國為在本世紀后半葉最終實現零排放目標的一份初期貢獻。
此外,國家自主貢獻預案(INDCs)還要明確各國國內政策和
法規對零碳經濟轉型所能給予的支持。目前已經有這樣的例子,比如人們開始扶持低污染、低擁堵和低浪費的城市、能源系統和土地使用系統,因為這樣的資源高效創新利用將有助于構建更加有活力和吸引力的經濟增長環境。這種以國家自身利益為基礎的理性決策對整個氣候環境也是有益的。然而在某些情況下,可能還存在對最初溫室氣體減排措施的后續需求。如今,科研探索不斷發展,創新產業規模不斷擴大,新興網絡、規范和機制的影響也逐漸增加。構建上述‘理性’發展路徑的成本也會逐漸下降,帶來的收益則會不斷上升。
正因為如此,各國的減排意愿也會越來越強烈。所以我們有必要盡快建立一個國際機制,幫助各國了解經濟轉型的動態實質,提升他們的轉型熱情。我們同樣也必須認識到,建立這樣的理性決策機制會面臨很多障礙,其中有很多是技術性的,如制度、法規、金融和科技等方面;還有一些則是在政治和分配層面上的,如結構性變化帶來的成本和收益分配不均可能會使個別群體(比如現階段的某些既得利益集團)受到影響,從而最終從政治層面影響整個低碳經濟轉型。此外,還有一些因素是觀念方面的,一些舊規則和僵化的價值觀是很難改變的。
基于以上共識,我們建議在國際氣候合作中采取如下的目標、規則、政策和制度:(1)在本世紀后半葉實現全球溫室氣體零排放(具體細節詳見七國集團公報,這也是保證全球2度溫控目標的關鍵因素);(2)在本世紀中葉實現
電力產業脫碳,并在2050年前逐步淘汰未配備減排措施的燃煤發電設施。
在國際協議和聲明中明確上述目標將有助于投資者對國際國內經濟的長期無碳化發展形成預期。除了能夠降低氣候風險,低碳經濟轉型還能為我們帶來不少的機遇和好處。這也能夠讓我們從更加動態、協作和機遇至上的角度闡釋“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及相應的能力”(CBDR)中所述的公平原則(涵蓋在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中)。
“公平獲取可持續發展”的理念就是以“公平但有區別的責任”(Common but Differentiated Responsibilities,簡稱CBDR)為依據,并且被納入了2010年坎昆氣候變化大會協議。這一理念很好地詮釋了上文的觀點。所以,除了上述這些目標和原則,巴黎協議還應當通過一些動態要素來提振人們應對氣候變化的長期決心,比如定期對減排目標進行“審查-修訂”(每五年進行一次)。此外,還應當鼓勵和協助各國通過本國的制度、法律、政策和政治手段來提高減排目標,抓住更好的發展機遇,以及有效落實氣候承諾。融資(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和創新是這一制度革新的兩個關鍵。就融資方面來說,未來15年內,全球每年必須在基礎設施建設方面投入大約6萬億美元,并且這些投入主要將集中在發展中和新興
市場國家。
一旦確立了正確的制度和政策,資金就會向著資源節約、低污染、低擁堵、能源安全、低碳和高環境適應力的基礎設施建設轉移。多邊開發銀行、國家開發銀行和“綠色投資銀行”是降低此類項目成本的關鍵機構。
今年7月在亞的斯亞貝巴召開的可持續發展金融會議是推動金融資源向滿足可持續發展目標(SDGs)及更廣泛的可持續發展需求邁出的重要一步。由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下巴黎會議推動的這番氣候融資(旨在推動富裕國家在2020年前每年向貧困國家援助1000億美元)應該作為可持續發展目標融資的補充部分(從而進一步強化后者在可持續發展領域的作用)。
支持低碳創新的國家并不少。但從全球來看,目前清潔創新還面臨著資金不足、進展不夠的困境。全球低碳創新領域的合作應該包括:協作提升國家層面的研究和開發支出水平;建立新的公私網絡推廣展示地方性技術和程序革新;加大對創新型清潔技術公司的公共投資力度;加強清潔能源開發的國際合作和支持。
成功的國際氣候合作將會為我們創造一個充滿吸引力和活力的經濟增長和發展態勢,人們的居住環境將更加健康,貧困現象會越來越少,社會將沿著長期可持續發展的道路走下去。巴黎協議的意義重大,因為它為我們指明了只有氣候合作才是未來全球經濟發展的正確道路,激勵我們必須采取切實措施為實現這一目標而努力奮斗。
翻譯:Estelle
弗格斯·格林,倫敦政治經濟學院尼古拉斯·斯特恩教授的政策分析和研究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