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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INDC看全球氣候治理體系變化 差異化目標能否對準靶心?

2015-9-10 11:06 來源: 中國環境報 |作者: 馮相昭 劉哲等

INDC對后2020年國際氣候治理體系影響幾何?

INDC在一定程度上動搖了UNFCCC的基石——“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明確了“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要求發達國家在全球應對氣候變化進程中率先垂范。時至今日,發達國家的人均歷史累計排放仍普遍高于500噸碳,而發展中國家的這一數據從幾噸碳到幾十噸碳不等,遠未達到發達國家的平均水平,發達國家的歷史責任沒有改變。因此,關于INDC的形式和內容,發展中國家仍應以《公約》原則為指導,要求發達國家承擔量化減排義務,并對發展中國家的減緩和適應行動給予充分支持。

從目前幾份發展中國家提交的INDC來看,對國家資助貢獻的條件,即對發達國家所應給予支持的要求,闡述明顯不足。這將給未來談判帶來困難,很容易使INDC成為發達國家曲解“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的工具。

彌合INDC與2℃溫升目標之間的差距將成為未來談判難點

各國已達成普遍共識,認為全球溫升在2050年前控制在2℃以內則能使人類社會在較大的概率水平上控制氣候變化帶來的巨大風險和損失。2008年的“八國峰會”上,各國達成進一步共識,認為“到2050年溫室氣體排放量至少減半”,便可在很大程度上實現全球溫升不超過2℃目標,即到2050年,全球溫室氣體排放應至少在1990年基礎上減排50%,其中發達國家至少減排80%。

而依據目前已經提交的31份INDC進行保守估算,與1990年相比,歐盟削減40%、挪威削減40%、俄羅斯削減25%~30%、日本約削減19%、美國約削減15%;加拿大、新西蘭的排放量分別增加約6%和44%。可見,附件一國家的減排承諾雄心不足,個別國家甚至出現大踏步倒退;非附件一國家的減排貢獻亦與2℃目標的實現差距甚遠。

未來的全球氣候治理如何彌合2℃目標差距將成為工作難點。首先,這種“自下而上”的貢獻方式沒有區分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貢獻性質和是否附加條件,同時也無法保障發達國家為實現2℃目標進行必要且充分的量化減排承諾。其次,這種貢獻方式沒有統一的計量方法,在核算其距離2℃目標差距時,在方法論方面尚未達成共識。第三,這種貢獻最終以何種法律形式呈現,如何對各締約方實施排放約束也沒有明確,為其后續履約設下了障礙,各方需密切關注履約、核查、獎懲等環節的后續談判,完善《公約》體系的透明度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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