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排承諾形式、基準年和目標年選擇
溫室氣體
減排承諾形式多樣是目前已提交INDC文件的一個重要特征?,F有表現形式主要包括相對于基準年的絕對量減排、相對于基準情景(Business as usual, BAU)的絕對量減排、強度減排和排放峰值年4種方式,其中歐盟、美國、俄羅斯、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亞等主要發達國家都采用了固定基準年絕對量減排目標的形式,墨西哥、加蓬、摩洛哥、埃塞俄比亞、肯尼亞、吉布提、安道爾、韓國、阿爾及利亞、剛果采用了相對“基準情景”(BAU)絕對減排的形式,中國、新加坡和墨西哥則采用了
碳強度減排的目標形式。
此外,一些締約方還承諾了峰值年目標,如墨西哥承諾將于2026年底前
碳排放量達到峰值,中國和新加坡則提出將在2030年左右排放達峰。
目標年和基準年選擇也不盡相同。除了美國和加蓬選擇2025年作為目標年,其他締約方均以2030年作為目標年。就基準年而言,大多數締約方選擇1990年或2005年,墨西哥、日本選擇2013年作為基準年,加蓬則將2000年作為基準年。
此外,一些國家還提出了2050年遠期目標,例如歐盟提出2050年比1990年減排80%~95%,美國提出2050年減排80%或者更多,瑞士提出2050年比1990年減排70%~85%,挪威提出2050年實現碳中性,墨西哥提出2050年比2000年減排50%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