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氣候變化部長級非正式會議6-7日在法國巴黎舉行,57個國家特別是溫室氣體主要排放國的代表與會,其中37位環境部長及外交部長出席了會議。目前針對新氣候變化協議談判進展緩慢,面臨提速壓力,需要各方盡快進入磋商案文階段。中方強調,提高2020年前行動力度對于巴黎氣候大會取得成功至關重要,發達國家必須提高并切實履行已做出的減排和支持承諾。
本月4日,為期五天的聯合國2015年第三輪氣候談判在德國波恩落幕,來自19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代表就定于年底在巴黎達成氣候協議交換意見,但在大部分關鍵議題上沒有取得明顯的進展。在年底巴黎氣候大會前,各方還將于10月19日-23日在波恩進行最后一輪的正式談判。除此之外,一系列涉及氣候變化議題的高層政治會議也將在近期舉行,本次會議就是其中的一場,目的在于加快各方談判速度,盡快進入磋商案文階段。法國外長法比尤斯在6日的開幕式上表示,目前談判的總體方向是好的,但推進的步伐仍然不夠,各方須充分進行討論并適當做出讓步。
目前各方圍繞新氣候變化協議的分歧,主要包括2020年后減排責任劃分以及發達國家如何落實對發展中國家的資金、技術支持,在新協議是否要包括對“與氣候變化相關的損失和損害進行補償”的機制,以及對各國自主決定的行動目標如何評估等具體安排上,均尚未形成廣泛共識。發展中國家認為,考慮到對全球變暖的歷史責任和各國能力,發達國家應帶頭減排。發展中國家還面臨消除貧困、改善民生、發展經濟等現實挑戰,其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的行動是多樣的,且應得到發達國家的資金、技術支持。
發達國家則認為,在新協議下,發展中國家應與它們承擔同樣性質的減排義務。在提交給聯合國的2020年后應對氣候變化的行動目標中,發達國家只提減排,不提對發展中國家的資金和技術支持。一些發達國家還以發展中國家近年取得經濟進步為由,無視發展中國家面臨的現實挑戰,堅持要求其承擔相同的減排義務。這種做法無疑與作為談判基礎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相悖,不利于談判向前推進。此外,發達國家早在2009年就承諾,在2020年之前實現每年向發展中國家提供1000億美元資金支持,但至今仍未說明如何落實這項承諾。
中方在會議中強調,巴黎氣候協議不應只是一份減排協議,而應遵循共同但有區別責任原則和各自能力原則,全面、平衡地反映減緩、適應、資金、技術轉讓、能力建設、行動和支持透明度等各個要素。中方指出,除了2020年生效的新協議外,也應加強2020年前應對氣候變化的行動力度。中國氣候談判首席代表蘇偉此前也表示,氣候談判是一個長期過程,需要充分闡述立場、反復磋商,才盡可能聚同化異,找到大家都能接受的方案。但隨著巴黎氣候大會的臨近,剩余的談判時間確實不多,談判速度應該有所提高,盡快進入磋商案文的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