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收費10多年成效不顯著
2002年1月30日,國務院頒布了《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69號,以下簡稱《條例》)。《條例》解釋了實施排污收費的目的,是為促進企事業單位加強經營管理,節約和綜合利用資源,治理污染,改善環境,并對排污收費制度的征收、管理、使用和監督作了詳細規定。
《條例》從2003年7月1日開始在全國統一施行,到今年7月為止,排污收費已走過整整12個年頭。盡管該制度對遏制環境污染起到了一定作用,但目前看來,總體效果不甚理想。
一是排污費被截留、挪用。《條例》中對排污費的使用做了明確要求,規定不再用于環保部門自身建設,全部以撥款補助或貸款貼息的方式用于重點污染源和區域污染防治、污染防治新技術、新工藝的開發、示范和應用等。可情況是,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直到現在,仍有很多地方的環保部門把從企業收上來的排污費,用于人員開支、日常花銷等。而規定中要求的“收支兩條線”,排污費納入財政預算、列入專項資金管理,不少環保部門也做得不夠到位,往往截留排污費,直接作為自己單位的“小金庫”。
財政部駐
山東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劉忠慶曾參加某省9市2003年下半年至2006年排污費收繳使用情況檢查。接受檢查的9個市中,排污費用于環保部門公用經費和環境監管能力建設支出的高達4.2億元,占支出總額的64%。排污費違規支出主要包括:購置別克旅行車、獵豹越野汽車等17部車輛支出160萬元;購置電腦、復印機、打印機等支出200萬元;建辦公大樓等。據劉忠慶透露,某市環保局2004年共有人員65人,預算內人均經費不足1萬元,就靠“吃”排污費來維持正常運轉,其擠占排污費占預算內經費的比例高達198%。
二是排污費征收不力。之前有業內人士進行過測算,2013年以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學需氧量、氨氮等4項指標為主的全國排污費征收總額應為575億元,但當年實際征收的費用只有216億元,不足應征收總額的40%。
業內人士反映,雖然排污費收費標準是全國統一的,但實際的情況是,由于收支往往是一條線,所以排污收費過程中隨意性很強,罰多少,收多少,都容易受到人為因素的干擾,一頓飯、一個條子、一個電話都能讓排污收費減免。
“這種現象在全國都存在。比如本來應該收1萬元但是卻收5000元,環保部門得到了錢,企業享受到了優惠,皆大歡喜。”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資源與環境
政策研究所副所長常紀文說。
2013年,環保部發文稱,根據《水污染防治法》規定,排污企業所排放污水進入城鎮污水處理廠并繳納污水處理費,且城鎮污水處理廠達標排放的,屬政策性免征企業。這一政策原本是想避免雙重收費,減少企業的負擔,但演變成了免費公開排污的保護傘。污水只要排進污水處理廠交了污水處理費,排污企業就可不用再繳排污費。至于污水處理廠能否消納這些污水并做到達標排放,就不關企業什么事了。
有專家指出,每個省區市都有大量重點污染企業因“政策性免征”,成了長期污染大戶。結果不但不能實現
減排目標,反而滋生了尋租行為。
2008年5月,
貴州省清鎮市人民法院對清鎮市環保局原局長楊貴斌濫用職權一案作出一審宣判,判處有期徒刑3年。楊貴斌就任清鎮市環保局局長期間,違反規定,對清鎮市轄區內多家企業排污費實行協商收費。2004年至2006年,擅自做主對貴州水晶集團、貴州化肥廠、清鎮發電廠等13家排污企業,“政策性免征”,少征收了4000余萬元排污費。
三是污染物的排放核定工作不規范。按照《條例》規定:環保部門負責污染物排放的核定工作。具備監測條件的,要按規定的監測方法進行核定;不具備監測條件的,才允許按物料衡算方法進行核定。而在實踐中,不少地方環保部門為了圖省事,不管是否具備監測條件,都一律采用按照物料和能耗來折算、核算,而這也導致地方環保部門工作人員最終核定的數據很多時候不夠準確,甚至相去甚遠。
四是各地排污費標準不統一。全國政協委員、全國政協提案委員會主任孫淦在今年全國“兩會”上說,雖然京津冀三地的環境質量標準均執行的是國家標準,但是各地的污染物排放收費標準卻大不相同,且差距明顯。京津冀三地排污收費標準大約為9∶7∶1,
河北僅為
北京排污收費標準的1/9。
除以上
問題外,現行的排污收費制度還存在著征收標準偏低、范圍過窄等問題。而最大的問題則是--近年來我國的環境污染狀況愈發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