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關注的《環境保護稅法(征求意見稿)》于6月公布,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提出,環境保護稅按照重點監控(排污)納稅人和非重點監控(排污)納稅人進行分類管理。
電力領域是被納入重點監控納稅人的14個行業之一。與此同時,國家發改委曾提出有望于明年啟動全國統一的
碳交易市場。稅收與碳交易將對電力行業產生怎樣的影響?
《環境保護稅法(征求意見稿)》規定的稅額標準與現行排污費的征收標準基本一致。同時,對依照環境保護稅
法規定征收環境稅的,不再征收排污費。
在筆者看來,“費改稅”對電力行業本質上沒有太大影響,不宜將現有排污費相加等額轉為環境稅。
我國現行的做法是對達標排放的企業收取排污費,即對一個企業同時采用了強制性的排放標準要求與排污收費兩種手段進行環境管理。
我國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已經是世界最嚴,甚至超過了技術經濟的支撐能力,對這些企業達標后排放的污染物還要再收稅費,起不到刺激治理的作用,因為再治理的費用會遠高于用全社會平均治理成本確定的稅率,此時收稅是“為收而收”。
環境稅宜在哪些行業和環節征收?
筆者認為,對那些沒有強制排放要求、不受約束、不能自行處置的排污可以征收環境稅。如家用自來水稅費中增收了排污費;如一些不能自行處置排污、需要排放到綜合排污處理廠的小工廠,可以征收環境稅。其次,對于量大面廣、對環境質量影響大、已經市場化、難以監管的污染源或污染行為,應首先開征環境稅,從可操作角度優先考慮從原料、燃料端間接征收。如散燒煤的使用可以從煤炭端來征稅,汽車可以從汽油端來征稅。
對于集中控制替代了分散控制的污染源,則應對原分散排放污染的主體收取環境稅,如收取污水排放稅和垃圾稅等,并將收取的環境稅用于支撐或補貼集中控制污染的企業成本。如對以電代煤或集中供熱的用戶,由于使用了清潔優質的能源,應當多支付控制污染的成本,可以通過增加稅收或提高電(熱)價的方式。當對燃料端已經征稅時,則應當用收取的稅費對采取了合法環保措施的電(熱)企業進行補貼。
碳是制約電力清潔發展瓶頸
目前常規污染物已經不是制約電力清潔發展的瓶頸了,如何處理碳才是關鍵。從本質上說,
節能是為了減少二氧化碳,因為二氧化碳之外的排放可以用經濟手段來解決,所以如果沒有
碳強度要求,節能是彈性要素,而環保是剛性要素。我國應建立以
碳排放控制為主線的總體能源和電力清潔發展戰略,使我國的能源規劃從此前的以供需為中心,轉變為目前的以治霾和節能
減排為中心,再到將來的以碳為中心。只要碳排放控制好了,常規污染物自然能夠得到控制,能源效率也能相應提高。
目前電力行業針對污染物排放已有強制性的環境影響評價、嚴格的排放標準、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企業簽訂的
節能減排責任狀等,如何對現行的環境管理制度進行優化調整,使制度化繁為簡、高效有用,而不是重復疊加、反復交叉。電力行業需要對現有的管理制度進行梳理,做好頂層設計。
碳交易優于碳稅
控制碳排放,下一步是采取強制行政命令手段還是發揮市場經濟的作用?
目前控制碳排放的手段基本是命令控制型的,效率并不高。作為經濟手段,減碳主要有碳稅和碳交易兩種方式,二者各有優勢和適用范圍。
以碳稅來說,只有自由的生產才需要征稅,其目的在于限制產量。此外,征收碳稅依據的社會平均成本也難以確定。征收碳稅對電力行業的影響很大,它將增加成本,對電價形成和電力的產業生產結構、人員結構、技術形態、戰略轉型等方面都將產生影響。碳稅的目的在于提高碳排放的成本,抑制消費和生產,但是目前我國在節能減排方面已實行強制性措施,對企業再收取碳稅也只能是“為收而收”,起不到促進企業調整結構的效果,我國目前缺乏
碳減排管理體系和一系列技術標準的支持。在目前經濟下行的背景下,變量太多,也難以達到征收碳稅的效果。
碳交易是指在一定管轄區域內,允許碳排放主體或者其他合法主體,擁有在一定時限內排放一定碳的權利,這種權利可以通過行政配額得到,也可以通過市場購買獲得,且允許這種權利在確保碳實際排放不超過限定排放總量的情況下,像商品一樣在交易市場的參與者之間進行交易,以達到碳交易成本最優的市場機制。
相較而言,碳交易優于碳稅,原因在于碳交易更能發揮市場機制和企業主觀能動性,但在理論設計上要盡量減少市場交易的成本,包括分配管理交易額等行政手段增加的成本。
目前碳交易試點中的交易配額分配制需要改革。對于電力行業而言,雖然體量大,但可以挖掘的空間卻很小。比如一個燃煤電廠每年排放2000多萬噸的二氧化碳,是碳排放大戶,但其污染物控制的技術水平已經很高,提升空間有限,這就需要燃煤電廠和電力之外的行業進行碳交易,擴大交易范圍。此外,目前試點開展的碳交易多為政府下指令,企業雖能完成交易配額,但非企業自主行為。
我國目前碳排放交易的法律基礎仍然不夠堅實。最近國家發改委出臺的《碳交易管理暫行辦法》應盡快上升到國務院條例層面,逐步在法律層面加以規定,這是做好碳交易工作的重要前提。
讓企業認識碳的資產價值
碳交易市場機制在國內試點還是新生事物,但其意義深遠,通過試點提高參與企業控制碳排放的意識,讓企業了解到碳運用具有資源資產價值,可以通過運作降低成本,甚至獲得利潤,增強企業的社會責任感。試點作為市場機制減碳的探索也作出了很好的實踐。
應協調好應對氣候變化和節能減排的關系,用法律統籌考慮,引領電力綠色發展。節能提效、控制污染排放、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是互相聯系、互相影響的,因此,應同時考慮企業在
政策、技術、管理等方面的要求,盡可能釋放企業在碳交易中自主選擇技術和碳交易方式的權利,有利發揮市場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