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允許銀行發行綠色債券,以為綠色貸款提供較長期限、較低成本的資金來源。二是加強金融政策與產業政策的協調配合,繼續嚴格控制對高耗能高污染行業、環境違法企業的資金支持,引導銀行創新綠色金融產品和服務,加大對綠色產業、
節能環保等領域的貸款支持力度。三是要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環保產業發展的要求,不斷完善綠色信貸指導目錄,提供貸款貼息等優惠政策,并以“赤道原則”的國際規范為(博客,微博)依據,制定商業銀行的信貸環境風險評級標準,對執行綠色信貸成效顯著的銀行在差別存款準備金率制定、再貸款、抵押補充貸款(PSL)、存貸比監管以及貸款風險權重等方面給予扶持政策,從而調動并確保銀行推行綠色信貸的積極性。四是引導和鼓勵商業銀行和國家開發銀行建立專門的綠色金融事業部,提高專業化服務水平。目前,我國赤道銀行只有興業銀行一家,未來可鼓勵更多銀行采納赤道原則,成為赤道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