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加快推廣新型墻體材料,促進能源節約和耕地保護,現就部分新型墻體材料增值稅
政策明確如下:
一、對納稅人銷售自產的列入本通知所附《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墻體材料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的新型墻體材料,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二、納稅人銷售自產的《目錄》所列新型墻體材料,其申請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優惠政策時,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銷售自產的新型墻體材料,不屬于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的禁止類、限制類項目。
(二)銷售自產的新型墻體材料,不屬于環境保護部《環境保護綜合名錄》中的“高污染、高環境風險”產品或者重污染工藝。
(三)納稅信用等級不屬于稅務機關評定的C級或D級。
納稅人在辦理退稅事宜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其符合上述條件的書面聲明材料,未提供書面聲明材料或者出具虛假材料的,稅務機關不得給予退稅。
三、已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納稅人,自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條件的次月起,不再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四、納稅人應當單獨核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墻體材料的銷售額和應納稅額。未按規定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應于每年2月底之前在其網站上,將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納稅人按下列項目予以公示:納稅人名稱、納稅人識別號、新型墻體材料的名稱。
六、已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納稅人,因違反稅收、環境保護的法律
法規受到處罰(警告或單次1萬元以下罰款除外),自處罰決定下達的次月起36個月內,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七、《目錄》所列新型墻體材料適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如在執行過程中有更新、替換,統一按新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執行。
八、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