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環保一體化的政策與法制保障
京津冀協同發展是對現行分割式發展模式的綠色化突破,是對現行生活模式的綠色化新發展,更是京津冀三地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出路。
在立法體系方面,推進京津冀環境保護協同發展,離不開完善的立法體系保障。有必要結合京津冀地區的實際和特殊需求,由國務院制定《京津冀生態環境協同保護條例》或者《京津冀地區國土保護與整治條例》。為了讓條例得以有效實施,還應當配套地制定相應的辦法,如《京津冀地區大氣污染防治辦法》《京津冀流域污染聯 動防治辦法》《京津冀地區土壤污染防治辦法》等。
在基本原則方面,除了遵守《環境保護法》規定的基本原則外,基于京津冀地區的特殊性,還可以在區域環境立法中建立一體化保護、以環境質量管理為核心、功能與用途管制、共同但有區別責任等原則。
在監管體制方面,要協調京津冀三地之間的利益關系,必須向既監管行政區域,又監管跨行政區的大區域模式轉變。可改變目前的臨時性協調領導小組的做法,由國務 院成立專門的區域協同發展委員會作為全國區域協同發展的領導和協調機構。在委員會之下,設立區域環境保護辦公室,辦公室掛在環境保護部。這將為長三角、珠 三角的管理體制創新提供借鑒。
在法律制度和機制方面,要建立統一的環境規劃、環境標準、總量控制、環評、監測與預警應急、生態補償等措施。
在環境法治架構方面,要建立一體化的環境
市場體系、信息公開、公眾參與、執法監管。
評判京津冀環境協同保護立法的好壞,可以用以下幾個指標來衡量:一是定位要精準,立法的目的要明確;二是思路要清晰,措施的層次要分明;三是制度可實施,協 同的措施要實際;四是原則要堅持,采取的手段可靈活;五是權利要公平,賦予的義務要均衡。六是實施可監督,失職的責任能追究。我們相信,京津冀一體化立法 會提上議事日程,也會實現上述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