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金制度】借入方繳納初始保證金后,才可進行借碳配額劃轉
第十六條 【保證金制度】借入方繳納初始保證金后,才可進行借
碳配額劃轉。
借碳期間,交易所對借入方借碳專用資金科目內的現金及借碳專用配額科目內的配額進行整體監控,在每日收盤后計算其保證金比例。
第十七條 【保證金比例】保證金比例低于130%時,交易所將執行以下事項:
(一)當保證金比例低于130%但高于110%(含)時,雙方協商選擇:1、由交易所通知借入方在下一個交易日開市前追加保證金,借入方沒有按要求追加保證金的,交易系統將限制借入方賣出操作;2、無需滿足保證金比例要求,待借碳期限屆滿后,雙方自行協商處理。
(二)當保證金比例低于110%時,交易所通知借入方在下一個交易日開市前追加保證金。借入方沒有按要求追加保證金的,雙方協商選擇:1、由交易所動用借入方借碳專用資金賬戶,強制購買借入方短缺配額;2、待借碳期限屆滿之后,雙方自行協商處理。
第十八條 【保證金的調整】交易所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整初始保證金和保證金比例的標準,并向
市場公布。
第十九條 【資金用途和限制出金】借入方借入配額后,賣出配額所得資金只能用于購買與所借配額有同等效用的配額,并且在償還借入的配額前不得出金。保證金比例超過150%的,借入方可以提取超出部分的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