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料】借碳雙方應當共同向交易所提交以下材料,申請開展借碳交易
第七條 【申請資料】借碳雙方應當共同向交易所提交以下材料,申請開展借
碳交易:
(一) 借碳交易申請表;
(二) 雙方簽署的《借碳合同》;
(三) 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資料審核】交易所在收到借碳雙方提交的申請材料后的五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交易所向借碳雙方出具《借碳交易同意書》。
第九條 【設立科目】在借入方交易系統中的交易賬戶下,設立借碳專用配額科目,資金賬戶下設立借碳專用資金科目。交易系統中的借碳專用配額科目與登記注冊系統中借入方的專用配額科目對應。
第十條 【初始保證金繳納】借入方在收到《借碳交易同意書》后的三個工作日內向其借碳專用資金科目內存入規定比例的初始保證金。初始保證金為借碳金額的30%,計算公式為:
初始保證金=Σ(借碳數量×借碳價格)×30%
其中,借碳價格指借入方繳納初始保證金當日的前一收盤價。
第十一條 【劃入配額】借出方在收到《借碳交易同意書》后的三個工作日內將應借出的配額從登記注冊系統管理科目劃入借出方借碳專用配額科目。
第十二條 【配額劃轉】借入方繳納保證金,借出方劃入應借出配額后,交易所于三個工作日內向登記機構出具《配額劃轉通知書》。《配額劃轉通知書》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 借碳雙方的名稱;
(二) 所借配額的種類和數量;
(三) 借碳期限;
第十三條 【保證金比例】保證金比例是指交易系統中借入方借碳專用資金科目與借碳專用配額科目內配額市值之和與其借碳債務之間的比例。保證金比例不得低于130%。計算公式為:
保證金比例=Σ(借碳專用資金科目內現金+借碳專用配額科目內配額市值)/Σ(借碳數量×當日收盤價)
其中,借碳專用配額科目內配額市值=借碳專用配額科目內配額數量×當日收盤價。
第十四條 【配額返還】借碳期限到期日前(包含到期日),雙方共同向交易所提交《配額返還申請書》,交易所在收到申請書后按照雙方約定的日期暫停借入方借碳專用科目內的配額交易,并向登記機構出具《配額劃轉通知書》。
第三章 風險控制
第十五條 【專用科目】借碳雙方在登記注冊系統和交易系統中設立借碳專用配額科目和借碳專用資金科目,用于所借
碳配額交易和自有碳配額交易的清晰記錄和逐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