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市人大常委會《關于
北京市在嚴格控制
碳排放總量前提下開展碳
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市人民政府《北京市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京政發[2014]14號)、市發展改革委和市統計局《關于公布2014年北京市重點排放單位及報告單位名單的通知》(京發改[2014]2225號)以及市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做好碳排放權交易試點有關工作的通知》(京發改[2014]2794號)相關要求,各重點排放單位應于6月15日前完成2014年碳排放配額的清算(履約),目前尚有部分單位未按規定完成此項工作。為保證本市碳排放配額管理和碳排放權交易制度的順利實施,按照市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規范碳排放權交易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的通知》(京發改規[2014]1號)規定,各重點排放單位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碳排放配額的清算(履約),對未在6月30日前完成履約的重點排放單位,我委將依據《決定》按照
市場均價的3至5倍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