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環境和能源
問題的日益突出,我國對太陽能光伏發電的
政策支持力度也不斷加大。自2005年頒布《可再生能源法》后,陸續出臺了《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關于促進光伏產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等支持可再生能源的政策
法規。在對國家層面法律、政策進行調研的基礎上,結合近期項目經驗,我們對光伏電站申請電價補貼的流程、審核及補貼標準等問題進行了如下梳理。
電價補貼政策概述
我國光伏電站主要分為集中式光伏電站和分布式光伏電站兩類,法規及政策方面對兩類光伏電站申請電價補貼的流程、審核及補貼標準也不盡相同。
對于集中式光伏發電,我國根據各地太陽能資源條件和建設成本將全國分為三類太陽能資源區,三類資源區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分別為每千瓦時0.9元,0.95元和1元(不排除地方為鼓勵光伏發電而制定高于標桿價的上網電價標準的情況,一般情況下高出部分由省級財政承擔)。電網企業可就光伏電站標桿上網電價高出當地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的部分,申請可再生能源發電補貼資金。
對于分布式光伏電站,我國實行全電量補貼政策,電價補貼標準為每千瓦時0.42元(含稅),通過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支付給電網企業后由電網企業轉付給發電企業。對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中自用有余上網的電量,由電網企業按照當地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收購。此外,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自用電量無需繳納隨電價征收的各類基金和附加,以及系統備用容量費和其他相關并網服務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