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正在德國參加波恩氣候變化會議談判的資深觀察員對《第一財經日報》記者感嘆,南北之間,并沒有看到和解的跡象,反而老的爭議又在會場中出現了。
這位資深觀察員所說的“南北”,是指在氣候談判中的發達國家(北)與發展中國家(南)。
“老的爭議”,則是因為一份全球氣候變化協議試圖達到的目標無法兼顧效率與公平。
巴黎氣候大會如何能達成一份成功的全球氣候變化協議呢?
有兩點至關重要。一方面,這份協議要具備足夠的雄心,即
減排力度要足以確保全球升溫不能超過2攝氏度;另一方面,這些協議要具備足夠的公平性,即發達國家要在技術轉讓和資金方面向發展中國家有效轉移,并幫助他們向低碳經濟轉型。
具體而言,誰來為發展中國家低碳經濟轉型埋單?如何才能獲得足夠廉價的技術進行變革?如果發達國家不遵守承諾幫助發展中國家,發展中國家又應該如何行動?
令人感到遺憾的是,由于發達國家對公平性問題關注不足,通往巴黎協議的道路,也變得崎嶇難行。
發達國家希望更新公平內涵
發展中國家認為,公平性原則應成為巴黎新氣候變化協議的中心原則。
然而發達國家的不少談判團隊并不這么看:除最不發達國家之外,20年間世界經濟版圖已經發生了顯著變化,因而新的氣候變化協議也應均衡地反映這種變化。換言之,發達國家希望更新公平性內容的內涵。
上述觀察員人士表示,發展中國家認為,發達國家的這種態度,無異于逃避聯合國公約下的原有法律義務,在顛覆公約的原則和規定的同時,重新書寫規則。
這產生的一個核心問題就是:究竟應該如何堅持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
上述觀察員人士表示,各國是否不分發展階段都應遵守同樣的義務來減排和提供融資,在這個問題上,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有截然不同的觀點。
發達國家持贊同意見,而發展中國家堅持各國需按照歷史責任和目前發展水平,承擔不同義務。
在這一問題上,法國可持續發展和國際關系研究院(IDDRI)氣候項目主任托馬斯·斯邦塞(ThomasSpencer)認為,談判的重要原則是新的協議定義必須反映新的情況。
斯邦塞在接受《第一財經日報》采訪時表示,新加坡、墨西哥、韓國等,現在還與非洲國家和地區處于同一個名單中,這是不可持續的。
又如新興
市場國家,人口多、經濟體量大,但是在人均排放方面卻低于發達國家。“比如,中國的人均排放量是9噸,與歐洲相同(美國是人均18噸)。”斯邦塞表示,在保留共同但有區別責任的原則基礎之上,各國也希望包括中國在內的國家能在承諾上做得更多。
不過,斯邦塞也坦承,從政治角度而言,重新定義發展中國家或發達國家是“不可能的”。
因此解決之法是,敦促各個國家按照自己能力作出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