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2015年度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國發〔2013〕37號)和《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改善全省環境空氣質量,根據《大氣污染防治年度實施計劃編制指南(試行)》(環辦函〔2014〕362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行動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粵府〔2014〕6號)、《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目標責任考核辦法實施細則》(粵環〔2014〕110號)的要求,制定本年度實施方案。
一、年度環境空氣質量改善目標
2015年,
深圳、汕尾、湛江和云浮市各項污染物指標繼續保持全面達標;廣州、陽江和順德細顆粒物(PM2.5)年均濃度不超過2014年濃度,佛山和東莞PM2.5年均濃度比2013年下降6%,中山、江門和肇慶PM2.5年均濃度比2013年下降4.5%,珠海和惠州PM2.5年均濃度比2013年下降2.4%,河源和茂名PM2.5年均濃度不超過38微克/立方米;廣州、深圳、惠州、汕尾、東莞、江門、湛江、茂名、肇慶和順德可吸入顆粒物(PM10)年均濃度不超過2014年濃度;汕頭、梅州、清遠、潮州和揭陽PM10年均濃度比2014年下降5%;珠海、佛山、韶關和中山PM10年均濃度比2013年下降5%,河源、陽江、云浮市PM10年均濃度比2014年下降2%。
二、年度重點工作任務
(一)加大綜合治理力度,減少多污染物排放。
1.燃煤小鍋爐淘汰。
各市要制訂2015年度鍋爐淘汰清單。珠三角地區各市要重點淘汰位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含城市建成區)的高污染燃料鍋爐,基本淘汰轄區內10蒸噸/小時及以下高污染燃料鍋爐(納入集中供熱規劃的除外)。非珠三角地區各市要逐步擴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范圍,淘汰位于城市建成區50%以上的使用高污染燃料鍋爐。20蒸噸/小時及以上蒸汽鍋爐和14MW及以上熱水鍋爐應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與環保部門的監控中心聯網,并保證設備正常運行,按有關法律和規定執行。
推行工(產)業園區集中供熱。發布實施工業園區和產業集聚區集中供熱實施方案。珠三角地區有用熱需求的工(產)業園區逐步實現集中供熱,東莞麻涌鎮完成集中供熱改造項目建設。
2. 重點行業脫硫、脫硝、除塵設施建設。
深入推進電廠污染
減排。珠三角地區燃煤火電機組達到煙塵特別排放限值,全省所有12.5萬千瓦以上燃煤火電機組綜合脫硫率達到95%。加強脫硝設施運行管理,提高脫硝效率。繼續對汕頭經濟特區萬豐熱電有限公司實施限期治理。
強化其他行業污染綜合治理。規模大于70萬平方米/年且燃料含硫率大于0.5%的建筑
陶瓷窯爐、平板
玻璃生產企業必須改用清潔能源或安裝煙氣脫硫脫硝及高效除塵設施,繼續推進肇慶市陶瓷行業大氣污染物綜合整治。全省所有
鋼鐵燒結機完成脫硫,綜合脫硫效率達到85%。
3. 工業揮發性有機物(VOCs)治理。
各市完成本地區重點行業VOCs排放現狀調查工作,建立更新地市重點監管企業名錄并報省環境保護廳備案,指導重點監管企業制定本企業VOCs綜合整治工作方案。全面推進
石化行業VOCs綜合整治工作,珠三角地區所有煉油、石化企業完成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整治,廣石化、中海惠煉、中海殼牌等企業要全面完成泄漏檢測與修復(LDAR)技術改造;茂名石化、湛江東興石化要啟動LDAR技術改造,實施廣石化惡臭氣體排放綜合整治督辦;石化企業要制訂企業VOCs污染治理方案,報省環境保護廳備案。各市要按照《廣東省環境保護廳關于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整治的實施方案(2014-2017年)》(粵環〔2014〕130號)要求,結合VOCs排放調查,對納入重點監管名錄的企業,加強督查,確保治理完成率不低于50%。
4. 揚塵污染控制。
各市主城區內施工工地渣土和粉狀物料逐步實現封閉
運輸,并在運輸車輛配備GPS(衛星定位裝置);總建筑面積在10萬平方米以上的施工工地規范安裝遠程視頻監控設備;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各類施工揚塵污染、控制運輸車輛冒裝渣土、帶泥上路和沿途撒漏污染、加大城市道路沖洗、保潔頻次,城市建成區道路機械化清掃率達到85%,或比2012年增長18%以上;1000噸級以下(不含)碼頭采用干霧抑塵、噴淋除塵等技術降低粉塵飄散率,1000噸級以上碼頭實施防風抑塵網建設和密閉運輸系統改造,2015年底前珠三角地區干散貨碼頭粉塵治理項目要基本完成,其他地區治理完成率不低于50%。
5. 移動源污染防治。
加強城市
交通管理。珠三角地區新增或更新的
公交車中,新能源汽車比例達20%,公交客運、出租客運、城市環衛、城市物流等公共服務領域新增或更新的機動車中新能源汽車比例合計達到20%,其中廣州、深圳市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車,新能源與清潔能源車輛比例達到60%。
加快“黃標車”淘汰。完成國家下達的黃標車淘汰工作任務,全面淘汰2005年底前注冊的營運“黃標車”。珠三角地區各市“黃標車”限行區面積占城市建成區面積的比例不低于40%,其他地級城市不低于30%。珠三角地區要穩妥推進異地黃標車跨闖限行區電子警察執法工作;粵東西北地區12個市要積極創造條件,爭取盡早開展黃標車闖限行區電子警察執法工作。
加快機動車排放標準實施。認真落實對輕型點燃式發動機汽車和公交、環衛、郵政行業重型壓燃式發動機汽車提前執行國V排放標準的實施。
加快車用成品油質量升級。2015年7月1日起,汕頭、韶關、河源、梅州、汕尾、潮州、揭陽7市全面供應國Ⅴ車用柴油。
加強機動車監管能力建設。各市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發放率不低于80%;完成全省強制注銷車輛專項清查行動。按照《全國機動車環境管理能力建設標準》配備機動車環境管理機構、人員、辦公業務用房、硬件設備等,各地機動車環保監督管理數據實現省市聯網。
(二)調整優化產業結構,推動產業轉型升級。
1. 淘汰落后產能。結合“十三五”期間重點行業淘汰落后產能目標計劃,制訂范圍更寬、標準更高的重點行業落后產能淘汰
政策和配套措施,依法淘汰整改后環保、能耗、質量、安全等仍不達標的落后產能,確保完成國家下達的年度淘汰任務。
水泥行業要淘汰全部機立窯等落后產能裝備,逐步淘汰日產2000噸以下的新型干法生產線。
2. 壓縮過剩產能。出臺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實施方案,嚴格控制鋼鐵、水泥、船舶等行業過剩產能。制訂扶持政策推動“兩高”行業過剩產能企業轉型發展,完成違規在建項目年度清理任務。
(三)推行清潔生產。
印發實施省重點行業清潔生產推行方案,鋼鐵、水泥、
化工、石化、
有色金屬冶煉等重點行業的企業全部完成清潔生產審核。積極推進清潔生產技術改造,推行方案中清潔生產技術改造實施計劃完成率達到40%。
(四)加快調整能源結構,增加清潔能源供應。
1. 控制煤炭消費總量。印發實施省煤炭消費總量控制實施方案,珠三角地區耗煤建設項目實行煤炭減量替代,耗煤項目煤炭替代量不低于新建耗煤項目用煤量,逐步實現煤炭消費總量負增長。通過燃用潔凈煤、改用清潔能源、提高燃煤燃燒效率等措施,削減重點行業煤炭消費總量。
2. 擴大天然氣供應范圍。加快氣源工程和天然氣管道項目建設,2015年底前天然氣管道通達珠三角地區有用氣需求的工業園區,全省天然氣供應能力達到430億立方米/年。推進珠三角地區燃煤鍋爐、工業窯爐、單機10萬千瓦以下自備燃煤電站的天然氣等清潔能源改造工作。加強工業
節能,力爭2015年底前在全省鋼鐵、水泥、紡織、玻璃、
造紙等8個重點高耗能行業開展能效對標,納入國家“萬企名單”的工業企業實現1454萬噸標準煤節能量。
(五)優化產業空間布局。
實施韶冶環保搬遷,完成年度重污染企業環保搬遷任務。推進韶鋼技術改造,全面啟動廣州石化、茂名石化和湛江東興石化的環保升級改造工作。
(六)提高環境監管能力,加大環保執法力度。
1. 提高環境監管能力。2015年底各市環境監察機構全面達到標準化建設要求;重點推進汕尾、揭陽、云浮市環境監測標準化建設,各城市環境監測站實現全面達標;火電、鋼鐵、
建材、有色金屬冶煉、平板玻璃等行業國控、省控重點工業企業安裝廢氣排放自動監控設施,增設煙粉塵監控因子,確保穩定運行,并與環保部門聯網;加快省、市兩級機動車排污監管平臺建設。支持鍋爐能效測試機構開展鍋爐環保相關檢測工作,實施節能環保綜合檢測試點。
2. 加大環保執法力度。加強環境保護部門與相關部門的執法聯動和信息共享,對各地重點環境
問題進行掛牌督辦。實行重污染行業企業環境信息強制公開。根據環境保護部《污染源環境監管信息公開目錄》(環發〔2013〕74號)要求,主動公開重點監控污染源基本情況、污染源監測、總量控制、污染防治、排污費征收、監察執法、行政處罰、環境應急等環境監管信息,公布企業環境行為等級評價結果;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或重點污染物排放超過總量控制指標的污染嚴重的企業,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料進行生產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企業應主動公開環境信息。
(七)建立監測預警應急體系,妥善應對重污染天氣。
加快推進省空氣質量預報預警系統建設。環保、氣象部門要聯合推進空氣質量預報預警工作,做好重污染天氣過程的趨勢分析,完善會商研判機制,共同建立會商平臺,及時發布區域空氣重污染監測預報預警信息。2015年底前珠三角地區各市完成大氣重污染監測預警系統建設,并依據本地區大氣重污染應急預案的要求,妥善應對重污染天氣。
三、年度重點工程項目
2015年重點工程項目包括燃煤工業鍋爐淘汰、工業煙粉塵治理、石化企業LDAR技術應用及有機廢氣綜合治理、落后產能淘汰、平板玻璃污染整治、陶瓷行業污染整治、干散貨碼頭粉塵治理等7類,共377項,具體見附表1-7。
四、年度實施方案保障措施
(一)抓緊分解實施。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根據《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行動方案(2014-2017年)重點任務分解和重點項目列表》(粵環〔2014〕12號)的要求,落實年度工作任務分解實施。
(二)確保資金投入。
建立政府、企業、社會多元化投資機制,拓寬融資渠道。強化企業施治,污染治理資金以企業自籌為主,政府投入資金優先支持列入計劃的區域大氣污染防治能力建設。各地市人民政府應積極采取“以獎代補”、“以獎促防”、“以獎促治”等方式,加快推進重點工程實施進程。
(三)強化政策保障。
強化對年度實施方案落實情況的監督跟蹤和評估考核,嚴格按照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考核要求,督查各地工作進展情況,并對社會公開。對工作責任不落實、項目進度滯后、環境空氣質量改善未達到年度考核目標的地區予以約談問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