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推動能源體制革命
為了更好適應新常態下的能源發展趨勢,落實我國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的能源發展戰略,滿足國民經濟和人民生產生活對能源的需求,我們需要理順政府和
市場的關系,統籌規劃,協同推進多項改革,從根本上推動能源體制革命,具體建議如下。
1、培育多元主體,重塑競爭性市場結構
按照市場化改革的方向,打破壟斷,促進競爭,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有序參與能源領域投資運營,形成多買多賣的市場結構。徹底推進政企分開,剝離政府應當承擔的職能,使國有能源企業輕裝上陣,專注于提高經濟效益。
根據不同行業特點實施網運分開,對于主干電網、油氣管網等自然壟斷業務,繼續保持國有資本控股經營,但可發展混合經濟實現多元投資;對于生產(進口)、銷售等競爭性環節應放開準入,打破行業分割和行政壟斷,引入多元競爭主體。營造各類所有制企業都能公平競爭、規范進出的制度環境,取消對國有企業的特殊
政策與優惠。
2、堅持由市場形成能源價格,深化能源價格改革
區分競爭性和非競爭性業務,結合相關產業鏈市場化改革,對油氣管網、輸電網絡等自然壟斷環節,核定其輸配成本,確定企業的合理回報率,加強價格和成本監管;對于其他競爭性環節,則應打破壟斷格局,鼓勵多元主體參與競爭,形成市場化的價格機制。
分行業進行有針對性的價格改革。煤炭方面,煤炭價格目前已實現市場定價,煤炭資源稅改革也已推行,下一步主要
問題是繼續完善煤電聯動機制、完善交易平臺建設,以及建立覆蓋煤炭全成本的價格機制。
一是加快推進煤炭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二是完善煤電價格聯動機制,鼓勵煤炭企業和
電力企業自主銜接簽訂合同,自主協商確定電煤價格;三是深化煤炭價格市場化機制。建立健全全國煤炭市場體系,有效發揮煤炭交易中心和煤炭期貨市場作用;四是改革煤炭成本核算政策。將煤炭資源有償使用費、安全生產費用、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費用、煤炭轉產資金、職業健康費用,按照一定渠道列支到煤炭成本中去,實現外部成本內部化,在取消不合理收費、基金的基礎上逐步實現覆蓋全部成本的煤炭價格。
石油方面,我國于2013年3月底出臺了新的成品油價格形成機制,國內汽柴油價格根據國際市場原油價格變化每10個工作日調整一次。下一步,可在2013年新的成品油價格形成機制基礎上進一步完善定價機制,包括調價周期、調價頻率、調價幅度、調價方式等。時機成熟時可將定價權下放給行業協會或企業,在實現與國際接軌的基礎上,價格調整不必由政府發布,可以由行業協會按照政府確定的規則,自行調整發布。
天然氣方面,應以產業鏈體制改革帶動天然氣價格改革。2014年下半年以來,天然氣價格改革步伐加快,建立了上海石油天然氣交易中心,非居民用氣實現增量和存量氣價的并軌,放開直供氣價,使得國內已經放開價格的天然氣占到全部消費量的40%,市場化程度顯著提高。但是,目前仍有大部分天然氣未實現市場化定價,除直供用戶外,城市門站價和終端消費價仍分別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制定,并且工業商業對居民氣價的交叉補貼依然嚴重,天然氣上下游的價格傳導機制仍然不暢。
天然氣價格改革的最終目標是完全放開氣源價格和終端銷售價,政府只對具有自然壟斷性質的管道
運輸價格和配氣價格進行監管。鑒于當前的產業鏈現狀,天然氣價格改革的最終目標難以通過價格改革的“單兵突進”來實現。從當前看,應加快上游氣源多元化改革,真正落實管網、儲氣庫、LNG接收站等基礎設施的公平開放,盡快實現管輸成本的獨立核算。從長期看,應對天然氣實施全產業鏈改革,競爭性環節引入競爭,對自然壟斷性環節加強監管,形成“管住中間、放開兩頭”的監管模式,從根本上理順天然氣價格機制。
電力方面,應按照新電改方案的要求,全面理順電價機制。一是單獨核定輸配電價。組織好
深圳、蒙西輸配電價改革試點,建立電網企業輸配電成本激勵和約束機制。適時擴大試點范圍,為全面實施輸配電價監管積累經驗。二是要分步實施公益性以外的發售電價格由市場形成。三是妥善處理電價交叉補貼。結合電價改革進程,配套改革不同種類電價之間的交叉補貼,將交叉補貼機制變“暗補”為“明補”。四是加快淘汰落后產能。完善水電、風電、抽水蓄能等價格形成機制,出臺電動汽車用電價格政策,促進清潔能源發展。同時,實行分類電價、分時電價、階梯電價等電價制度。
3、健全法律體系和財稅體制,完善能源市場制度環境
加強法律
法規建設,例如盡快出臺《能源法》;加快制定石油、天然氣、原子能等單行法;修改現行《電力法》、《礦產資源法》、《煤炭法》、《節約能源法》等能源單行法中部分不符合實際的內容。
同時,加快能源行業財稅體制改革,包括取消不合理的補貼,建立公平有效的能源財政補貼;改革現行能源稅制,建立廣覆蓋、多環節的綜合稅收調控體系,盡快擇機開征碳稅,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將開征能源環境稅作為中長期的目標導向,并將燃油稅以及排污費和污水處理費“費改稅”后并入能源環境稅中,在提升稅率的同時,健全能源環保稅收優惠措施。
4、建設煤、電、油、氣四個現代市場體系,搭建多層次能源市場化交易平臺
建立和完善公開、公平、公正的能源現貨及中遠期合約市場,逐步建立現代能源期貨市場。進一步加強和完善能源市場基本交易制度建設,積極推進電子交易市場建設。同時,有序開放我國能源期貨市場,逐步形成具有國際影響力的區域能源市場中心。
5、轉變政府對能源的監督和管理方式
堅持市場化改革方向,清晰界定政府和市場的邊界,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政府今后對能源的監督和管理應體現四大職能:宏觀引導、市場監管、資源保護和利益協調。
在宏觀引導方面,致力于彌補市場缺失。一是構建以《能源法》為統領的能源法律體系,以法律法規為依據指導能源市場化改革;二是加強能源基礎信息體系建設,為準確決策提供可靠依據;三是強化能源戰略規劃,集中力量深入研究,形成明確的國家能源戰略,特別是在能源布局、特高壓建設、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發展、油氣資源開發、能源與環境等重大問題上形成統一認識;四是統籌協調多部門和大型能源企業分別對外合作局面,形成統一的綱領性的能源全球布局與國際合作戰略,有效保障國家能源安全。
在市場監管方面,形成對能源企業的有效監管。堅持市場化改革方向對縱向一體化的能源產業進行結構性改革,對競爭性環節放松管制,保障市場秩序的公平公正;對于自然壟斷性環節,則做好成本和價格監管,厘清電網企業輸配成本,核定油氣管網輸送成本等。
在資源保護方面,處理好經濟發展和資源保護的關系。目前我國資源無序開發、破壞和浪費問題嚴重,作為市場失靈領域,促進資源能源的保護和可持續開發政府責無旁貸。應通過法律、經濟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進一步完善資源管理體制,健全資源資產產權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明確權責,有效監管,促進資源有序開發;大力推動能源節約,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減少能源消耗,實現資源能源約束下的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在利益協調方面,處理好和地方,東部和西部,以及政府、企業和民眾的關系。我國能源企業多為央企和國企,涉及中央和地方稅收分成,利益不均衡已引發一些地方政府和企業之間的矛盾。我國能源富集區多在西部,而能源消費區集中在東部,能源初級產品和制成品之間的價差,以及能源開采、環境污染等問題也使得東西部之間出現利益分配和利益補償的問題。
此外,為改善大氣污染和治理環境,清潔能源的使用成本和環境治理成本需要建立全社會的價值補償和分擔機制。政府應從理順中央和地方財政和稅收體制,以及理順能源產品價格及補償機制等方面,協調好不同類型企業之間、不同區域之間、不同主體之間的利益關系,在市場失靈的領域施展作為。
6、用“三張清單”界定政府與市場邊界,推動政府職能轉變
界定政府和市場邊界,需要建立和運用好“三張清單”——“權力清單”、“負面清單”、“責任清單”。通過“權力清單”把政府能干什么清清楚楚、詳詳細細列出來,凡是清單中有的政府可以干,清單上沒有的政府就不能干,限制政府的亂作為,做到“法無授權不可為”;通過“負面清單”在能源行業中劃出一個“黑名單”,明確哪些方面不可為,外資或民營資本只要不觸及這些底線即可進入,做到“法無明文禁止即可為”。
通過“責任清單”用法律與制度把責任明確細化到政府每一個行為主體,把政府責任貫穿市場運行全過程,打破政府不作為,實現“法定責任必須為”。同時,能源主管部門應做到簡政放權與加強監管同步,堅持規劃(計劃)、政策(規定)、規則、監管“四位一體”,創新能源管理機制,確保放權放得下、接得住、落得實、管得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