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發改委6月3日發出通知,再次明確上海碳市用于抵消的
ccer的使用條件,并規范了CCER使用和清繳流程。具體通知內容如下:上海市
碳交易試點企業使用國家核證自愿
減排量進行2014年度履約清繳時,應對其持有的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及其所屬項目的相關信息進行比對,確保同時滿足四項條件,即:該減排量需產生于2013年1月1日以后的項目;其使用比例不得超過試點企業2014年度通過分配取得的配額量的5%;居于試點企業排放邊界范圍內的核證減排量不得用于本次履約清繳;試點企業需在“國家登記薄”開設一般持有賬戶,且賬戶中存在用于履約清繳的核證減排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