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控企業要按時提交排放報告及核查報告以及履行清繳義務
按相關規定,管控企業有義務滿足兩項責任,即按時提交排放報告及核查報告,以及履行清繳義務。管控企業需在履約期前通過注冊登記簿提交與上一年度實際碳排放量相等的配額,完成上一年度碳排放履約義務。
而完成履約這一環節,被視為完成
碳交易閉環的關鍵之處。管控企業是否如期履約,將成為度量碳交易各種制度設計的標尺。這些制度包括包括配額發放是否合理,
MRV(碳排放監測報告核查)體系是否嚴謹,碳
市場運行效率、履約的約束機制等。
5月27日,
深圳市發改委對外發布了《關于按時足額提交配額完成2014年度碳排放履約義務有關事宜的公告》,要求碳排放管控企業必須在6月30日完成2014年度碳排放履約義務,逾期者將面臨被列入誠信黑名單、取消財政資助、處以罰款等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