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我們需要建設一個碳交易體系時,首先面對的第一個問題就是,我們究竟管的是什么。經濟學家告訴我們,納入越多的排放源就越能找到最低減排成本,可是實踐告訴我們,納入數量越大,系統的復雜程度和不確定性就越大,管理成本就越高。那么,我們應該根據什么樣的原則來確定碳交易管理的范圍呢?下面筆者提出幾個原則供大家討論。
1. 選擇有溫室氣體排放的對象。ETS管控的當然是有溫室氣體排放的企業。要注意的是,體系是否包括間接排放以及除二氧化碳之外的溫室氣體排放。
2. 優先選擇大排放源?!岸嗽瓌t”在溫室氣體排放上同樣成立。以歐盟的經驗,大概20%的設施排放了80%的溫室氣體。由于每個設施的監管和交易成本幾乎一樣,因此優先選擇大排放源能有效降低ETS的運行成本。
3. 優先選擇監測成本低的排放源。不同的排放源的監測成本相差甚遠,對于固定源來說相對容易,只要記錄用能數據以及排放因此即可。而移動源(以私家車)為例,要精確測量每輛車的排放,以目前的技術來說比較困難,要進行巨額投入改造監測系統。因此很難直接將單個移動源直接納入ETS。
4. 優先選擇數據準確、易獲得的排放源。一般來說,熱力、工業企業的能源測量、記錄已經比較成熟,數據的準確性也較高,較容易轉化成排放數據。而別的行業,如服務業,仍未建立自身的能源管理體系,或者精確度不足,不能滿足ETS的需求,這就需要重新建立一套管理體系并進行培訓,難以在短期納入ETS。
5. 盡量增加參與者/排放源的數據。在成本以及數據精確性允許的前提下,覆蓋盡量多的排放源。
6. 優先納入主管部門能管控到的具體排放源。從廣度上說,一般只能管控本轄區的排放(歐盟
航空最后不能納入國際航班排放,而總部在
北京的連鎖企業不管控京外排放);從深度上,政府目前只能管理到企業法人一級,未能管理具體的設施。
還有其他一些原則,如避免碳泄露,考慮企業的減排潛力以及減排成本等等。但總體來說,最重要的還是易監測,易管理,以及“抓大放小”。我國的七個碳交易試點的設置均體現了這個規律。而未來的全國碳交易體系,也會從排放量大、數據基礎好的
電力、
鋼鐵、
水泥、
化工、
建材、航空等行業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