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語
五、結語
就《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及其《京都議定書》整體來看,國際社會就溫室氣體過量排放導致的氣候變化采取法律行動是預防原則這一國際環境法的基本原則的重要體現。而于實現保護環境目標之同時,發展的重要性亦是不容忽視的。因此,建立在國際合作基礎上的彈性機制便是最好的選擇。然而,在如何確定使用彈性機制作為國內
減排行動的補充方面,大多數國家的法律并未做出明確的規定。同時,經濟轉型國家擁有大量的“熱空氣” 交易也可能導致發達國家沒有采取實際的減排行動使機制留下了不可忽視的漏洞,等等。這些都可能阻礙環境目標的實現。
議定書靈活三機制緊密聯系、互相促進,通過聯合履約機制、清潔發展機制所獲得的信用額度不再僅僅作為自身履約的手段,而且還能通過
排放權交易機制形成的國際
市場進行交易,從而產生利潤。如此,某些附件一締約方在獲得足夠自身完成減排承諾的減排額度后,還可進一步利用基于項目的機制獲取減排額度以出售給其他不能完成減排義務的締約方,而作為買方的某些附件一締約方便不限于購買經濟轉型國家的“熱空氣”而可選擇具有實際減排效用的其他減排額度。
對于發展中國家而言,更可以利用自身溫室氣體減排成本較低的有利條件,讓發達國家締約方借助排放權交易機制來促進清潔發展機制的運用,在獲得發達國家低碳生產技術之同時,積極地參與溫室氣體減排、控制氣候變化這一人類生境保護的偉大事業。
(作者簡介:林燦鈴,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國際環境法研究中心主任)